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依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
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格預審是建設單位在發出投標邀請前,對投標申請人資格進行的審查。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
投標申請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第三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均須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預審。
第四條 投標申請人必須是實際承擔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資格、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通過資信登
記的主(兼)營公路施工企業。
第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資格預審管理和程序
第六條 按照建設項目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由交通主管部門主持、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預審領導工作。建設單位負責具體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準備資格預審文件;
(二)公開發布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
(三)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投標申請人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五)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對資格預審申請書進行評審;
(六)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七)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第三章 資格預審文件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
(二)資格預審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預審申請表;
(四)工程概況及合同段簡介。
第九條 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地點和費用;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五)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
第十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須知應作如下規定:
(一)投標申請人一般應獨家申請資格預審。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成員不得超過2家;
2、每個成員均須通過資信登記,并單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3、聯合體必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主辦人和各方承擔的責任。
(二)投標申請人(包括聯合體成員)不得以其它形式對同一個合同段再次申請資格預審。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組織機構、財務狀況、人員、設備、業績等資料表;
(二)擬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設備等資料表;
(三)如有分包計劃,應有分包人的資信登記、人員、設備等資料表。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建設單位制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報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細則在資格預審申請書提交截止日期之前,應予保密。
在資格預審評審細則中,對投標申請人公路施工業績、擬投入到本工程的關鍵人員、主要設備、主要財務指標和履約情況等資格條件,均應制定強制性資格標準;對投資申請人技術能力、施工經驗和財務狀況制定具體資格評分標準。
第十三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符合性檢查;
(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
(三)資格評分;
(四)澄清與核實。
第十四條 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主要條件:
(一)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完整;
(二)投標申請人(包括聯合體成員)營業執照和授權代理人授權書應有效;
(三)投標申請人(包括聯合體成員)企業資質等級和資信登記等級應與擬承擔的工程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四)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應提交聯合體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
(五)如有分包工程,應提交分包人的資信登記、人員和設備資料。
未全部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申請人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 根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規定,對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申請人進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
未全部通過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的投標申請人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六條 根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規定,對通過符合性檢查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的投標申請人各項資格進行評分,計算每個投標申請人資格總分。
第十七條 在資格評審過程中,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和重要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實。如內容失實,建設單位有權不通過其資格預審。
第十八條 對聯合體進行資格評審時,其綜合能力為各成員單位之和。
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第十九條 對含分包人的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評審時,其能力為投標申請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計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主體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轉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條 對同一個合同段的投標申請人,按照資格總分由高到低排列順序,推薦4?家單位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
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大中型公路專業施工隊伍。
第五章 資格預審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后,由建設單位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建設單位應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將審定結果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評審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項目概述;
(二)資格預審工作簡介;
(三)資格評審結果;
(四)資格評審表等附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采取邀標、議標方式招標的項目和對境外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采用合資、合作、獨資方式融資的公路項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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